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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7-11 阅读数: 513

  涉外婚姻离婚,不管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最好由中国法院通过诉讼离婚来决定。所以今天我们具体了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或外国的被告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就涉外离婚案件而言,居住在中国的配偶,不管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中国《婚姻法》。

  2.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离婚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可能不能一起解决。例如双方办理离婚时不动产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在中国的房产,双方只能在房产所在地单独解决争议。

  3.子女在涉外抚养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其父母子女相互扶养、夫妻相互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被认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都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4.处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原则。

  1.我国的一般原则。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应遵循“原告为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结婚地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以在原婚姻所在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有关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归属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登记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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