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内容是现代夫一对夫妇都关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义务和权力,那么,今天一定要看看新婚姻法全文!
一,新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内容-第一章。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是实行婚姻自由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夫妻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第二章结婚。
第5条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对方。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应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取得结婚证明书,即确立夫妻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的,必须重新登记。
第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㈠重婚;
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㈣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胁迫的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原则判决。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孩子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4条夫妻双方均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15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预。
第16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收入;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约定应当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有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用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20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第21条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子女有义务抚养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没有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禁止溺水、抛弃婴儿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第22条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权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当未成年子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24条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
父母子女有权互相继承遗产。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或歧视。未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能直接抚养,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和孩子关系的相关规定。养子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之间,不得受到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法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新内容-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确实自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发行离婚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调停的感情确实破裂,调停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㈡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第33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不限于此。
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后,子女不管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
离异后,父母仍然有权抚养和教育子女。
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间的子女,如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的协商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儿童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偿还的协议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的协商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内容-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村民及其所在单位应、调解。
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村民应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44条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村民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判决。
第45条条重婚者,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