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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于婚前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7-14 阅读数: 85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对于财产是怎么定义的,相信有很多的朋友想了解,今天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于婚前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可使用的生活用品;

  5.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该条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此次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方面。我们所说的夫妻特有财产,也称为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个人拥有的财产。按照产生的原因,可以将特有财产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法律专用性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为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共同财产制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私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财产责任、特殊财产的效力等内容构成的法律制度。

  独有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专有财产制与分立财产制不同。单独财产制下,无论单独的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单独财产制,其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特殊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按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专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存在,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不存在专有财产制,专用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专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对各自特有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配偶一方还可以委托另一方管理自己特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管理,另一方代为管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以各自特有的财产分担生活费用。

  当前,世界上有许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下,简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按照其性质属于各自的财产:夫妻双方所穿衣物和日用用品;对身体或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诉讼;更广泛地说,所有具有个人特征的财产和个人的权利。配偶一方为其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依其性质也属于各自拥有的财产。结婚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作为各自的财产。《瑞士民法通则》第198条规定:下列财产依法为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由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

  (2)精神赔偿所获赔偿金;

  (3)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替代品。《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

  (4)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

  (5)以继承、遗赠或赠与方式转让或获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规定这是共有财产;

  (6)夫妻任何一方提供给个人或其职业所需的财产;

  (7)以奖励或奖金、科学或文学手段、艺术手稿和素描、创新或发明的设计稿和其他类似物品而得的财产;

  (8)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

  (9)能够表明或取代个别财产的价值或体现其价值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13条,台湾地区的财产是特殊财产:

  (10)专供配偶或配偶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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