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为准予离婚的依据。详见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的另一个关键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是指夫妻婚后至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前的一段时间约定外,夫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协议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应当书面形式。
②无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协议分割优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具有优先权(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和离婚财产协议),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②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对隐藏、转让、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