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其中,婚前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婚后财产大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都有什么!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语焉不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配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军人名义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到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三,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㈠有约从约。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约定应当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拥有,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是工资,奖金;
2.是生产、经营收益;
3.是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
5.其他财产应归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