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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婚姻规定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2 阅读数: 603

  婚检是国家监督管理婚姻关系建立的一项制度。除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结婚登记机关亦须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现在和我一起看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婚姻规定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第三章,第四章为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第六章,第五章为婚姻关系证明第七章,第八章为监督与处罚第八章。

  婚检制度执行细则。

  第1章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加强我省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结婚问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自愿在我省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公民,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为领导机关,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含县、区)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包括:宣传法律法规,指导本区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工作,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监督执行婚姻法规,处理违反法律的婚姻行为,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检工作。

  第4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并依照法律规定,为本单位或辖区人员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本单位、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进行监督和反映,并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2章婚姻登记行政管理。

  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主管部门也可按自然地域设置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距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村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管理。

  第6条婚姻登记处之职责:

  第一,根据法律对结婚、离婚和复婚进行登记;

  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他有关婚姻关系的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帮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当事人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置非法婚姻;

  开展婚前教育,引导人们树立节俭文明的结婚观念,推进婚俗改革;

  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婚姻登记数据,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整理、保管。

  第7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并于辖区内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日,每周不得少于3天。

  第8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并注明:(含角、铜等物质)。结婚证明涂改无效。

  第9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定全职或兼职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人员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颁发结婚登记证书。非婚生子女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10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并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或刁难当事人。

  第11条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与婚姻法规定不符的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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