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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10条,离婚后还能要回婚内财产吗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3 阅读数: 591

  ,婚姻法解释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对于婚姻法解释二10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发现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方造成的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官审判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裁判尺度,极大地方便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但同时解释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非议。


婚姻法解释二10条,离婚后还能要回婚内财产吗


  一,婚姻法解释二10条司法解释中的隐性缺陷。

  中国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有效性,司法解释第十条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如果婚姻因男方过错而解除,或者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无过错的女方可以要求彩礼不退还或部分退还,也不能要求男方违约赔偿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方过错导致婚姻失败或客观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的情况很多。如果女方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所有彩礼,对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解释只列出了应该退还彩礼的情况,没有列出不应该退还彩礼的情况。现实中确定彩礼不应该退还的情况很多。比如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同居,理论上、实践上、习俗上都是一致的;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接受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彩礼不予退还等。,但都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争议很大,导致双方互不认账,互相推卸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的要求期限即诉讼时效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增加了审判实践中的难度。一些人认为彩礼返还纠纷的要求期限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时效,以两年为准;另一些人认为,两年甚至更长的诉讼期限似乎助长了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即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有人认为是采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算,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与第三方结婚或明确表示不与支付彩礼的一方结婚的起算期限固然可以确定,但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不与第三方结婚,也不明确拒绝与支付彩礼的一方结婚,而只是找借口反复推辞,导致对支付彩礼的一方提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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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解释与民法理论体系存在冲突。

  司法解释婚约终止后彩礼返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公众的接受能力,但这种硬性规定导致了与民法理论的冲突。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转移赠与财产权之前撤销赠与。。由此可见,除了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或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赠与合同成立,但此时赠与合同未生效,所以赠与合同的所有权仍在受赠人手中。彩礼支付行为形成了一种终止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双方婚姻的终止是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如果婚姻继续,终止条件不成,捐赠合同的法律效力将转移给受赠者。如果婚约终止,捐赠合同的终止条件将自然实现。

  但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发现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或因婚前彩礼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应返还彩礼。据此规定推理,即使彩礼的所有权在双方结婚时已由赠与人转移到赠与人处,但在离婚时,彩礼的所有权又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离婚这一事实直接改变了一切,彩礼给付人又重新获得了返还彩礼请求权。最后,离婚这一事实成为赠与人所有权转移的关键,这使得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对婚约赠与人所有权的归属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也违反了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即在一物上只能建立一物权。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无疑冲击了民法理论体系,是对审判实践的误导,使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形成了更大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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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明责任分担存在矛盾。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利己主张或实体事实承担行为和结果的证明责任。从这个原则和司法解释推断可以看出,提倡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承担证明另一方有返还彩礼的法律事实,即男方主要承担返还彩礼的证明责任,而女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的做法与此规定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基层法院法官为了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减少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疲劳,往往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接受彩礼的一方,即女方举证证证明自己没有返还彩礼的事实。但这种做法其实只是分担了男方的一部分举证责任,不等于举证责任倒置,男方仍然需要证明彩礼需要返还的事实,需要达到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

  笔者认为,面对司法解释的不足,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中找到不同的解决方案。一是完善立法问题。不仅要补充解释的遗漏和不足,使之更接近实践中的审判需求,还要增加法律对其他情况下彩礼返还的规定,包括彩礼不返还的情况和责任承担。第二,要完善司法实践的做法。法官不应该遵守法律的硬性规定,而应该大胆出庭,做多方面的调查,包括审前、审中、审后的调查,采用利益衡量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的利益,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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