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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总则性条款的作用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3 阅读数: 641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被视为自己孩子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被视为夫妇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总则性条款的作用


  例如,一个女人在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女性父母出资购买价值90万元的商品,女性和丈夫居住,女性和丈夫一文不值。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女方父母把自己的名字和女方的名字写在产证上,没有把女方丈夫的名字写在产证上。结婚没多久女方和老公准备离婚。但是,丈夫说离婚很好,但是这个家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权被视为我们夫妇的共同财产,必须平均分割。丈夫的意见正确吗?

 小编觉得这位老公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被视为夫妇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为女儿出资购出资购买房间,在进行财产权登记时,把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在生育证上,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在生育证上,父母出资购买房间可以认为是女儿方面的赠与。对此,一些省市高级法院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说明(2)>一些婚姻法解释问题的解答(1)》第5条规定,实践中,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的生育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孩子的名义上的,从社会上明确地向自己孩子方面的赠与,如果产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者孩子的配偶名义上的话,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和声明书,就能证明出资者明赠与的一般表示适当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总则性条款的作用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不是赠与,而是出借证明书。对此,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先看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会对这笔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在这样的事件中,在分割房屋的同时,主张借款方可以另行起诉。

  在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分割时夫妻无法达成房屋价值和归属协议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需要房间的,法院组织竞争价格,出价高的房间,得到房间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想要房间的一方想要钱的情况下,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由相关审计部门评价房屋,得到房间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需要房间的,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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