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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小三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3 阅读数: 614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解释。请跟着小编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又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小三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11年7月4日第1525次会议通过)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1.一方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定亲子关系。

  3.在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其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抚养费。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5.(一)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抚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此作出判决。

  7.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一方对其子女的唯一赠与,该不动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则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10.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有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首期款项在一方名下的,离婚后由双方协议处理。

  11.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人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登记为物权人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机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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