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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婚姻法全文,最新民法典婚姻法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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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1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1.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辑调整范围】本编辑调整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禁止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规定】家庭要树立良好的家庭风格,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妇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家庭成员应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44条收养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

  配偶、父母、子女等同居的近亲是家庭成员。

  2.结婚。

  第104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超过二十二岁,女性不得超过二十岁。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应当重新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性可以成为男性家庭的成员,男性可以成为女性家庭的成员。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㈠重婚;

  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㈢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婚姻而受到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胁迫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通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议失败,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家庭关系。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1056条夫妻双方均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

  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1059条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抚养费。

  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第1061条夫妻双方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㈡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赔偿;

  ㈢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以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约定应当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用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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