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见问题的时候都会去婚姻法律咨询,其实有时候有很多问题是常见的用不到婚姻法律师,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律知识!
第一、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婚姻法律知识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赌博毒品多次教育、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分居2年以上、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女性终止妊娠、男犯生育权起诉离婚、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其中横线部分没有错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第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除下列个人财产外,其他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可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要求重新分割: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3.如果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帮助,比如住房。
第三,离婚时的债务问题。
1.婚前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是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
2、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义务,即使离婚协议、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明确双方偿还比例,双方也必须偿还所有债务,但一方偿还较多,可以向另一方回收。
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婚姻法律咨询儿童监护权问题:
两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一般归妇女所有。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男子同住:
(1)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
双方都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况,优先考虑。
(1)、绝育或生育功能丧失;
(2)儿童长期随其生活,改变当前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儿童的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自己没有不利于儿童的疾病,对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利于儿童与其共同生活;
(5)子女与祖父母、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如果祖父母、祖父母有能力、身体坚韧,愿意继续照顾子女,也是子女监护权归属的考虑。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自身意见。
第五,,婚姻法律师说房地产(房地产)问题:
1.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婚前视为自己孩子的赠与,婚后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其他明确表示除外
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孩子购买房地产,以自己孩子的名义登记的,赠与自己孩子子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的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地产,各自以自己孩子的名义登记,房地产以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分享,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以下方法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照处理意见处理;b、双方都主张并同意出价,双方出价;c、只有一方主张,按市场价评估后,获得方给予另一方赔偿;d、双方都不主张,拍卖后分割房价。
4、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义上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相应财产的附加价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第六,其他问题。
男人不能提出离婚,但女人可以: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终止妊娠后半年内;上述男子可以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如女子所生的孩子非男子所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等,法院才会受理。
2.事实婚姻和同居的时间限制是1994年2月1日,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要求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即使符合实质要求,也只能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只有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存在争议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4.在以下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退款: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