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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知识100问,法律知识一问一答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1663

  有很多的婚姻出现问题了,就会找婚姻法律咨询,但是其实有时候只要自己关注法律就会懂很多,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律师的婚姻法律知识100问!


婚姻法律知识100问,法律知识一问一答


  一,婚姻法律知识100问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该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亲属关系不允许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的法律解释》第八条。根据婚姻法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程序的法律基础:《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解释(三)第一条。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中,不经当事人本人同意,代他人办理或者甚至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可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明知是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对此并不反对,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居住、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这表明双方订立婚姻关系真实。

  《婚姻法》规定,婚姻中的代理行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代理,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这是婚姻成立的基本特征,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而且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言之,即使当事双方亲自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仍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只要确定当事人是自愿结婚,并且已经完成了结婚形式要件,其结婚等级的缺陷就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2)一方当事人对婚姻有异议,另一方当事人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仅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程序,而且违背当事人的婚姻意愿,被伪造、变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了解和适用婚姻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二,婚姻法律咨询说明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的主体与实际同居人员不一致。

  如结婚证书所载的主体对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实际共同居住的当事人申请离婚,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与结婚证所载的主体存在婚姻关系,从而请求撤销。如果一方坚持其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经法庭释明,该方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事实婚姻处理,直至1994年2月1日。

  在结婚证生效时,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约束结婚证上所载的主体,而不能约束他人。在我们国家,只有一种建立婚姻关系的形式,即采用登记制模式,将登记在结婚证上的申请人,作为准予结婚和确认婚姻关系的主体。行政部门签发的结婚证明,实际上是确立了被借用身份证件的人和夫妻之间真正的身份证件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开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之前,不得直接否定其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此种结婚证的效力不应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对婚姻家庭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46页。

  三、婚姻法律师教你一方为了骗取钱财而使用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下坠。

  婚姻登记机关以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以骗取结婚证件为目的,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以受骗领取结婚登记证为目的的发证行为,这一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有,但因有重大、明显、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关登记条件。此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其效力应予确认。依据相关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主体的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认定。现在,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确认。

  四、准予登记未领取结婚证书者

  一些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缺乏相关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给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给,在这种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未完成。此外,还有因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原因而不能及时发放结婚证书的情况。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当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发给结婚登记证书。领到结婚证书是结婚登记的关键环节,从而确立了夫妻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最终没有拿到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也没有完成,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五,是婚姻登记机关越权行使结婚登记的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未经批准,擅自为双方都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境外、港澳等婚姻登记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该条并未对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作出规定,该条款侧重于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完全是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该结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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