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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654

  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庙,不毁一婚”,可是,如果夫妻不能和睦相处,那么离婚是迟早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和小编来了解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又该怎么去运用的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第4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有效与否,应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计算。

  第5条未按照婚姻法律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应予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事务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补办的,依照解除婚姻关系处理。

  第6条不按婚姻法律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的,应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利益相关者包括:

  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亲属;

  (三)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向近亲属提出申请。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离婚的,视为近亲属同住。

  第8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律第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之案件,对婚姻效力之审理不适用调解之规定,应依法定程序裁决,有关婚姻效力之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果。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可以进行调解。如达成协议,应单独制作调解协议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10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为目的,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以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

  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胁迫所致婚姻撤销案,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第12条婚姻法律第11条所定「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时效之规定。

  第13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宣布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14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者,应送交当事人之结婚证书及送达生效判决之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15条婚姻终止或被撤销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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