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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姻法修改,哪些条例发生了变动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889

  对每一个人来说,婚姻法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小编也希望会有更多的人去了解它,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2021年婚姻法修改,哪些条例发生了变动,婚姻法新规定又是什么?


2021年婚姻法修改,哪些条例发生了变动


  一,2021年婚姻法修改

  1.《婚姻法》:受胁迫一方在请求撤销婚姻时,开始计算时间为"结婚登记后"。

  民事法典:起算点改为“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2.《民法总则》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在解除该强迫行为后一年内提出。被害方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删除严重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改为隐瞒严重疾病可以撤销。目前的婚姻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况。

  3.《民法》:删除“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重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第1054条【婚姻无效及撤销后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追偿。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民法:吸收2018年司法婚姻法新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婚姻法》第1064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证明债务的除外。

  5.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婚姻法》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前项所定期间届满后三日内,当事人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者,视为撤回离婚登记。增加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六。《诉讼离婚法》第1079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6.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的婚姻法律规定:“哺乳期的子女,以随母哺乳为原则”《民法总则》修改为“未满两周岁的儿童,由母亲直接抚养”,增加了可操作性。第1084条(父母子女离婚后的关系)第3项:离婚后,子女未满两岁,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两岁以上的儿童,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已经超过8岁,他应该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定共同财产制,也包括在离婚经济赔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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