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情感咨询与规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婚姻民法典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9-01 阅读数: 568

  持续的、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被认定为“虐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而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婚姻民法典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要注意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例如,《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将持续、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定为虐待,体现了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第二,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法定情形下,进一步细化监护人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其代理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第三,重视系统的协调。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是这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也将其体系化地结合到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则设计中。

  (1)总则。

  要领一:持续的、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被认为是《民法典》第142条,第179条,第191条所称的虐待行为。

  要领二: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

  要领三: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理由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要领四:人民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请求后,原告不得撤销。婚姻法不适用于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另作调解处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同时作出判决。

  要领五: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予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领六: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要领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将双方的结婚证寄回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要领八: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共有方式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拥有。

  (3)夫妻关系

  要领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而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提出离婚。

  要领十: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要领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领十二: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领十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不得主张收回该房屋。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要领十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要领十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要领十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婚前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结婚后一家人共同生活。

  要领十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领十八: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要领十九: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文章推荐:

加导师\/信点击复制
获取更多两性技巧 挽回攻略 修复婚姻干货

挽回情感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37号510

广州明君教育发展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粤ICP备2020088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