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如果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婚姻,事实上婚姻很可能构成重婚罪,那么事实婚姻和重婚罪有何不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婚姻和重婚罪有何不同。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事实婚姻”和“重婚罪”这两个问题较为复杂,且容易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适用对象为“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即: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已达到了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也应予以离婚。
二、实际结婚和重婚罪有何不同?
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未登记结婚,因此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婚姻关系解除处理。
这就是说,目前的法律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尽管现有法律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是否可判重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司法解释尚未由“法释[2001]30号”取代。由于《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对其所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与法释解释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