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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妻子出轨,丈夫败诉的案子,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明君情感 2022-03-29 阅读数: 1363

  发现妻子在婚姻中作弊,儿子不是自己的,他提出离婚,被妻子拒绝了。不久,他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跳楼自杀未遂导致腿截瘫。他起诉离婚,理由是妻子在婚姻中作弊,夫妻关系破裂。然而他却因为不了解婚姻中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而败诉。

  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被冷落的妻子有婚外情。

  2011年初,住在江苏省盐城郊区的胡某与韩某相识,恋爱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胡某外出打工,韩某留在家里。为了赚更多的钱,胡某很少回家,所以他有机会在春节期间与妻子团聚。聚少离多的生活,让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

  胡某脾气倔强,韩某不屈不挠。冲突发生后,他们互不让步,没有考虑修复夫妻关系。相反,冷战经常发生。就这样,结婚仅两年多,他们就成了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

  2014年1月底,在外打工近一年的胡某回家过春节。据说,胡某应该很高兴与妻子久别重逢,临近春节,但妻子对他漠不关心,这让他感到沮丧。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他发现妻子可能有婚外情。

  一天,他离开了亲戚,计划在亲戚家住两天。后来,他因为某种原因提前回家,发现妻子不在家,下落不明,整晚都没有回来。经过多次秘密观察,胡某发现他的妻子背着他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因此,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从争吵、冷战到战斗。

  春节过后不久,在其他地方工作的胡某得知妻子怀孕了,但他没有做父亲的快乐,因为他怀疑孩子不是他的。

  2014年12月,韩某生下儿子小胡。胡某怎么看儿子长得不像自己,更怀疑儿子不是自己的。

  2016年5月中旬,胡某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不是小胡的生物学父亲。

  怀疑变成了现实,胡某难以接受,向妻子提出离婚。

  韩某不仅不同意离婚,还指责胡某不关心家庭,长期忽视她。她做错了什么,因为她得不到照顾,精神压力很大。她认为胡某也对她的婚姻欺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一场大争吵,这对夫妇的关系完全破裂了。

  妻子自杀未遂落下残疾,丈夫心怀怨恨,不理妻子。

  2016年6月中旬,韩某带着孩子回到母亲家,夫妻关系不和,精神痛苦。她没有收入,胡某也没有支付她和孩子的生活费,所以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此外,独自照顾孩子承受着巨大的体力和心理压力,她总是情绪低落,情绪异常,精神问题逐渐出现。

  8月5日,父亲带韩某到盐城某医院精神科检查。医生诊断后,韩小琴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8月7日,韩某病情发作,在母亲家跳楼。经抢救,韩某虽然挽救了生命,但双下肢截瘫,无法自理。与此同时,高昂的医疗费用由韩小琴母亲的家人承担,胡某没有承担一分钱,也没有去看望韩某。

  韩某的父母认为,女儿有精神问题,跳楼致残,胡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胡某不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用,而且对韩某和他的孩子漠不关心。9月初,他们把韩某送回胡家,要求胡大海承担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但看到韩小琴的身体状况后,胡某拒绝了岳父母的要求,拒绝让韩某进门。双方立即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经当地社区居委会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和解。在韩某父母的要求下,当地居委会于10月8日出具了一份证明:韩小琴患有精神疾病,2016年9月7日下午5点准备回家,丈夫胡某不允许进门。韩某的母亲打电话给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居委会主任、派出所警官进行调解和劝说,但胡某仍不同意妻子进门。韩某不得不回娘家,父母照顾她的日常生活,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丈夫多次起诉离婚,都败诉了生病的妻子。

  原来,胡某在婚姻中欺骗了韩某。他的儿子非自己的怨恨,并提出离婚。现在韩某不仅患有精神疾病,而且腿截瘫,这已经完全成为一种负担。他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决心。

  2016年12月初,胡某以韩某婚内出轨,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胡某和韩某是自由恋爱和独立婚姻的。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还可以,后来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生矛盾。被告韩某有明显过错,应该对此承担更大的责任。然而,胡某在被告生病后并没有照顾他,也没有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帮助的义务,他对夫妻关系的不和谐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加强沟通,胡大海就可以照顾和帮助韩某,夫妻仍有和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得离婚。

  收到一审判决后,胡某拒绝接受,并于2017年10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是合法夫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都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婚后共同建立家庭,抚养孩子。作为夫妻,他们应该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目前,被上诉人韩患有精神疾病,上诉人应主动关心被上诉人,加强与被上诉人的沟通,配合被上诉人的治疗。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韩作为上诉人有过错,但被上诉人患有精神疾病与上诉人的行为无关。希望双方能打开心结,增进相互信任。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一审法院给予离婚冷静期,判决不允许离婚。综上所述,上诉人胡某上诉理由基础不足,法院不予接受。一审判决应当依法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决发布后,胡某仍拒绝接受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原因是:早在他发现儿子不是他自己的,他和韩某的矛盾加剧,开始分居,已经两年多了,符合两年后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再审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胡某和韩某在婚前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生冲突。韩某有明显的过错,对双方的不和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根据胡某的再审申请,虽然他与韩某的疾病和自杀导致腿截瘫无关,但夫妻之间的相互帮助责任不能免除。鉴于韩某在第一次二审中患有精神疾病,胡某在再审申请中表示,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婚姻和孩子不是他自己的。第一、二审法院为了促进双方打开心结,增进相互信任,妥善解决冲突,判决双方不得离婚。如果胡某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所述,胡大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化名)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简单地说,当一对夫妇患有严重疾病,失去工作能力时,另一方应该照顾他们,不能逃避义务,否则法院将仔细考虑离婚的判决。

  这个案子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虽然孩子不是自己的,妻子作弊有明显的过错,夫妻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但由于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和腿截瘫,丈夫没有履行帮助义务,法院多次判决不允许离婚,理由充分。

  当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离婚对胡某来说确实是一种痛苦。然而,尽管道德因素,但仅从法律层面来看,胡某在本案中的做法明显不当。首先,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上诉和再审申请很难改变判决结果。正确的方法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再次起诉。其次,他完全无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助义务,在妻子生病后忽视妻子,不仅违法,而且非常不道德,加剧了法官的厌恶,导致了离婚的困难。正确的方法是支付妻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并照顾妻子。最后,考虑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他应向法院申请法定代理人(父母)追加妻子,积极寻求调解,给予妻子必要的经济补偿,以达成调解离婚,而不是盲目寻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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