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我们都想要感情天长地久,但是有时候是非常难的!为此,现在我们继续看看,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一,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1.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一方不愿离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不能就离婚和其他事项达成协议,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感情真的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予以调解。
调解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反复教授吸毒等恶习;
(四)两年内因感情不和分居;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在人民法院决定不离婚后,双方再分居一年,应当准予离婚。
二、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具体意见处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意见财产分割),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共同财产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反映在民法典的法律规范,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和家庭案件的指导方针。这一原则反映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利益原则照顾子女和妇女。
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性更多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给女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毕竟,从习惯的力量的角度来看。从传统因素的影响到障碍。从女性的家务负担来看。在生理特征方面,离婚后,一般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的能力也比男性弱,需要更多的社会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3.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生产资料分配给需要的方,以便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的需要,以充分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利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根据离婚时的实际价值,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