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的不足之处有哪些?家庭暴力立法层面的不足你了解吗?事实上,家庭暴力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于家庭暴力,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如何?不足是什么?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反家暴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
一、妇女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最大群体。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一般而言,它是指行为人在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他人造成身心、性等伤害的行为。大量数据显示,妇女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最大群体。据妇女权益部统计,在当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占绝大多数,90%~95%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女性。根据龙岩市妇联的统计,丈夫对妻子暴力的案例占到了所有家庭暴力案例的96%.美国学者大卫。Levinson选取了《人类关系的区域档案》中列出的90个非文字社会和农业社会,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其中一个结论是:受害者最多的成年女性,而成年男子则是主要的施暴者和受伤害最少的人。另外,与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相比,妇女更容易遭受严重和过度的家庭暴力伤害。
二、反家暴法的不足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写进了《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体现在维护广大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权益上。然而,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或说男人对女人的暴力行为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目前还有冷暴力的说法,即丈夫故意冷淡、疏远妻子,长期不满足妻子正常的要求)。同时,对4049名城市女性进行了调查,其中113人承认她们曾被丈夫强迫进行性行为,占调查人数的2.8%;在农村1079人中,有86人承认她们曾进行过“夫妻间的强暴行为”,占7.97%.导师们认为,由于调查中存在诸多因素,婚内的绝对比例远远高于上述数字。从国际上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主要文件,《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都明确将性暴力归咎于家庭暴力。1992年,《妇女公约》的条约机构,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在第19号建议第6段中,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为:"因其为女性而对其施加的暴力,或对妇女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暴力。这包括实施身体上的、心理上的或性上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实施这种行为,强迫和剥夺自由的行为。上述事实表明,在国际和国内,性暴力行为都是针对妇女的一种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我国新婚姻法并未对性暴力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