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有什么?家庭暴力法律规则的缺陷有哪些?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凸显。根据2003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中国约有30%的2.7亿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根据法院的统计,中国的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30%,每年约有10万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可见,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暴力者的人身权利,也成为危及婚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然而,由于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陷入被动局面。因此,从法律救济机制的角度反思中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反家庭暴力的统一立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反家暴法全文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一些地方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家庭暴力行为,我们的立法没有有有效的针对性的防治规定,以至于实践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此外,由于反家暴法全文不明确,大多数施暴者无所畏惧,但受害者无法求救。法律的宣传条款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缺乏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比如《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也没有提到家庭暴力的后果。《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三、将家庭暴力纳入自诉范围,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将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纳入刑事自诉事件的范围,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受害者来说,获得公权的救济可能是平息其创伤的最好方法。此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不足确实给受害者的维权带来了困难。因此,当权利救济措施不顺利或行使不便时,受害者可能会忍耐或放弃,使暴力者自由。
四、婚姻家庭暴力索赔权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很明显,本条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换句话说,如果离婚不成,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暴力而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作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而又不愿离婚或离婚不成的女性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面对这种情况,这些群体的权益是如何维护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些群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给予了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的配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