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感情通常不构成刑法犯罪,但以建立感情为手段,进一步欺骗金钱涉嫌刑法欺诈。那么骗感情骗身体犯法吗?
如何确定双方建立情感基础后的经济交流属于刑法犯罪规定的欺骗?
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是否有非法占有。
最常见的情况是虚构各种事实,向对方索要财产,等钱拿到后以各种方式消失。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以欺诈罪论处。
如果双方有一定的情感基础,一方要求财务通常与维持关系有关,没有明显的欺骗财务行为,此时需要结合财务方自身的具体情况、财产使用、具体行为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真实感情,一方没有明确要求财务,双方都为共同感情付出代价。虽然一方给了对方钱,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单向的经济交流,通常很难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有损失,可以通过民事渠道寻求救济。
小编曾经承担过一起案件,男方是辅警,处于恋爱虚荣心等原因,向女方宣称自己是刑警,碰巧女方也喜欢警察这个职业。双方建立感情后,建立婚姻同居关系。因为女方经济条件好,经常把钱转给男方。从那以后,女方意识到男方只是辅警,但基于感情,她还是继续相处。之后,由于矛盾无法调整,双方想分手。这时,女方向公安机关指控男方骗钱骗感情。
但从整个案件的证据不难看出,虽然男方有欺骗行为,但男方带女方去看望家人和亲戚,说明他确实建立了真实的感情。女方转给男方的一半以上用于女方或两人的共同生活费用,而男方的个人费用只占很小的比例。同时,男方也把工资用在共同感情上。虽然男方在感情上有欺骗行为,男方也从女方那里获得了经济利益,但对男方的犯罪论处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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