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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精彩代理词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0 阅读数: 869

  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夫妇怀着对婚姻的极其美好憧憬走进了婚姻殿堂,但最终他们失望了,所以他们指责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事实上,他们真的想指责自己。下面来看看被告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精彩代理词的内容!


被告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精彩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xx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资料,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审判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请法院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无法和好。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发现,虽然双方婚后生活了20年,但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已经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也是路人,关系越来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更换门锁,迫使原告流浪,原告对夫妻感情完全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根据《婚姻法》第32条,如果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原告性格弱,但不惜诉讼离婚,可见态度坚决,愿望强烈。想知道离婚案件代理词怎么写?关注明君情感为你解答!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催化剂。

  被告夫妻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性和和谐,每次被打,原告都是一个人悲伤,丑陋,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让被告悬崖勒马,而是变得更糟。离婚前,原告鼻青脸肿,经鉴定受轻伤,有充分证据证明。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异性同居,不掩饰和回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自尊心。根据《婚姻法》第32条,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密切,感情深厚,不舍与子女分开,愿意从内心深处养育子女。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不能独自承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老了,但在大学四年里,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女儿的抚养费比儿子高得多。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经不复存在,但孩子是无辜的,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看,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被告对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原告应适当分割,被告应当分割或不分割。原告的债务用于买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妇的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后,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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