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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范文,优秀代理词范文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0 阅读数: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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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范文,优秀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理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XX起诉被告XXX离婚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阐述了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庭采用。

  一、原被告夫妇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夫妇感情不确立。

  原被告双方领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文化、各自的性格、兴趣、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双方之间总是有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原告XX在结婚后-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愿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原被告这样的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确立,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断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XX和被告XXX夫妻感情不合,现已分居两年多。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担,于2003年10月底带孩子离开被告,在原告自己开的专卖店,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板。到目前为止,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不能一起生活,感情不合,分居2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允许双方离婚。

  三、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不能建立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时,被告依靠自己的力量殴打原告。也许被告还以为是自己的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里的伤害很大,原告也萌生了要和被告离婚的想法。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成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想悔改,多次殴打原告,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多次被告施暴后,原告报警,由于时间和其他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无法调出。被告性格暴力,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掉家里的东西,打碎窗玻璃,每次被告摔倒,摔倒后,原告在XX市跑来跑去,找到和被告摔倒、摔倒完全一样的东西。原告害怕自己上了年纪的父母发现自己家的东西在交换,担心自己的女儿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原告每次经历被告的殴打、失败、摔倒,都会一个人去没有别人的角落暗中悲伤。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会小心地包裹自己受伤的心,假装家庭和平,原告的心理上也受到很大的压迫和打击。原告这种丑陋的性格,越来越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不会让被告在悬崖上勒马,反而会变得更强。被告多次主张杀害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恐怖,这次原告也很担心,很恐怖,但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无效,应允许离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请求法院判决允许原被告离婚。

  四、被告从未履行过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也是离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原告与被告结婚8年,女儿今年也7岁了。女儿从出生到今天,这几千天的夜晚由原告养育、照顾。原告为照顾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与女儿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以来就没有补贴过家庭,作为自己的费用,穿着品牌服装,喝着名酒,吸着名烟,可以说是给自己扔了女儿。被告不仅从来没有听说过女儿的学习状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花钱。原告母子累了被告,没有原告母子被告的生活就会变得更加帅气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无效,应允许离婚:第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法院判决允许原被告离婚。

  五、已婚妇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抚养费。

  首先,女儿从出生到今天这几千天的夜晚由原告养育、照顾。原告为照顾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与女儿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女感情。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来,原告一个人养育孩子,被告从未支付过生活费,原告开设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自己和孩子的费用足够,收入比较稳定,有养育孩子的能力的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和物质上的实质性帮助。正因为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没有履行过孩子自己的义务,所以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有生分,对原告很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受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非常奢侈,但没有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各种劣迹不仅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伤害了女儿幼小的心,严重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形象。像被告这样的父亲,会照顾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充分理解,婚后两人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被告的眼睛无法纪律,忽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的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令人憧憬。但一旦婚姻不幸,失去安全感,那就是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工作,恢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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