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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范文模板,离婚案的上诉状范文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2 阅读数: 682

  在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后,一审法院并非立即生效,而是要过上诉期,且无人上诉,才能生效。而且在此期间如果有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会生效,那么离婚诉讼纠纷的上诉模板是什么呢?下面来看看离婚上诉状范文模板,离婚案的上诉状范文内容吧!想知道更多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吗?关注明君情感为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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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上诉状范文模板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在郑州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由于与被上诉人发生离婚纠纷,上诉人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要求:

  1.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重新审判或返回重审。

  2.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感情确实破裂,命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1年恋爱至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近一年来,两人一起度过了漫长而甜蜜的恋爱岁月。两人从相识、相识到恋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恋爱的灌溉,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相互理解,性格相同,兴趣相同,自然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后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仅破裂,还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关心和体贴。双方都进入了婚礼殿堂,即200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因为上诉人的交通事故而致残,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的劝说而改变。

  被相继的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都是由母亲强迫而实施的,被上诉人的表里不同,内心对上诉人和与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十分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抛弃这个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与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的父母强迫所致,所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互相思念,如果人为地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地认定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再改判或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债务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父亲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当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受伤严重,被上诉人不允许在医院护理上诉人。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当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向父亲借款11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者于2003年3月26日向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过劳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一审判决连最低顺序时间都不考虑,直接向上诉人父亲陈喜借款,共计115600元被上诉人δ签字,父女关系不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取得医疗费、过劳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是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86300元的赔偿费用仅为总费用的40%。《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的40%的赔偿费用应该是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一审判决混淆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赔偿费用为86300元,共同债务为115600元。

  三、一审判决不承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拆迁得到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2002年4月10日,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为了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他们于2002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造了一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房。¥房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造的(有建筑许可证);2005年初,由于计划被拆除,政府补偿了16万元(?400元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房屋拆迁补偿,而一审法院对¥房屋的建设时间、位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不予查明确,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不明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到的礼金5900元,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到的礼金为5900元,由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但一审判决不明确,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再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不查,明显错误。

  在因交通事故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的母亲为了让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了让自己再找一个美丽而有能力的妻子,不顾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03年6月底将上诉人赶出家门,抛弃了上诉人。《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相互抚养。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是错误的!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审判决赔偿900000元。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大脑偏瘫,障碍程度只有8级,但劳动力完全丧失,现在上诉人需要继续治疗吗?一年所需费用在25000元左右,一审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上诉人一次支付抚养费只有9000元,这个费用还不能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低,应该增加还是按年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年7200元),直到上诉人再次结婚或恢复劳动力为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请重审或重审。

  致此。

  xx人民法院

  上诉者: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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