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军人离婚,许多无法忍受士兵长期保卫国家,牺牲大量关心家庭时间的军嫂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与正常的离婚程序相比,军人离婚程序仍然有其特殊性。
法律对军事婚姻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必然性,不是军事个人,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一、军人离婚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当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做好军事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准予离婚。对第三方干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追究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二、特别注意军人离婚程序。
如果士兵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士兵一方确实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没有规定军事调解程序;二是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离婚证明,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士兵同意……即除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士兵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取代士兵决定是否同意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还有其他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嫖娼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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