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就是婚姻关系,所以有了家庭之后也要去学习法律知识,那么今天一定要跟着小编看看,婚姻法案例分析!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
1.贾某起诉刘某赡养纠纷案件。
用法律纠久病床前无孝子,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从2012年到2013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用就超过30万元。贾某一生中有四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是三个儿子刘某多年没有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贾某住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集资金,共同分担医疗费用。而且三个儿子刘某不但不关心母亲的病情,而且不愿意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然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却躲不开。贾某无奈地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他的儿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经花掉的医疗费,并分担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
2.裁判结果。
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47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生活、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赡养者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者的配偶应协助赡养者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者应及时治疗和护理患病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者支付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养老是回报养育之恩,是的传统美德,尽的法定义务。孩子不仅要养父母,还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积极的帮助。不得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孩子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孩子要妥善照顾,让孩子在感情感情和精神上得到安慰,安度晚年。本案被告刘作为原告七个孩子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在第21条和婚姻法47条,都要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患病的情况下,被告应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但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并公开表示不顾老母的义务,在当地引起法院的不顾和愤怒。同时,被告应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