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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共几个,应该怎么去理解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3 阅读数: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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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共几个,应该怎么去理解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共几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202次会议。现已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于2011年7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525次会议,现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

  二,婚姻法解释一关于离婚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1.协商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通过协商离婚处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关于身份关系的纠纷和关于儿童、财产问题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2.协议离婚的双方都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商离婚的基本条件,协商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个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而是自主的,不是受到对方和第三者的欺诈、恐吓或者重大误解的,必须是一致的,不是分歧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3.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

  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是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如果婚姻关系方无法就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适当处理,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适当处理子女问题,是指双方离婚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对子女抚养、教育、探视等问题进行合理妥善的安排。其中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如何承担,如何支付等。

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不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视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视方式、时间等。适当处理财产问题,主要包括:(1)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妥善安排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经济援助,切实解决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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