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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670

  当选择与爱的人结婚的的时候,就会有领证结婚这个婚姻登记的流程,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婚姻法全文!赶快收藏起来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1章概述。为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章婚姻登记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婚姻登记机关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之机关。

  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执行下列任务:

  1.办理结婚登记;

  2.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3.被强迫的婚姻被撤销;

  4.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的结婚习俗。

  第5条按行政地域划分婚姻登记管辖。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本乡(镇)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其辖区内的境外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处理特殊区域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现役军人在部队驻地登记结婚,入伍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

  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6条婚姻法全文中具有办理婚姻登记之职能之县以上政府民政机关及乡(镇)政府,应依本法规定设置婚姻登记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民政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机关应相应调整婚姻登记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7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办公室婚姻登记处;x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x县(市)民政办公室;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机构前冠以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8条婚姻登记处应于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证。规格尺寸不能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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