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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民典法全面解读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804

  有时候了解法律对于自身的用处还是很大的,很多人就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感到很困惑,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民典法全面解读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1.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299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7年2月20日第1710次会议修订)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配偶与第三人串通一气,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2.关于补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17年2月20日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应分别为:

  配偶与第三人串通一气,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要正确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正确处理夫妻债务问题。[3]

  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一项补充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款不符。

  3.关于审理方面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律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该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夫妻一方未举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及案件其他当事人亲自出庭,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及证人在庭审时签字确认。不具名举债人无法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对于伪造、藏匿、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严惩。

  《通知》指出,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当事人关系、案件审理情况、借款数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该通知强调,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简单的做法是仅凭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来认定存在债务。基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对举债一方作出有悖于常理的自认真实性的认定。

  《通知》在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不保护非法债务的基础上,还明确提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仍向其借款的,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债权人就该债务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关于有关案件的执行,《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夫妻双方及其扶养家属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应当保障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补偿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该通知还强调,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尤其是虚假债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针对家事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与此同时,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就婚姻家庭领域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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