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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843

  夫妻离婚不仅仅是办理离婚证书那么简单,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偿还等问题。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提起诉讼。所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内容,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中上门女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失败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议失败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裁前款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二,关于分割离婚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妇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于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把财产只判给一方,不分给有过错的另一方;不允许以更多的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更不允许财产在谁手里。

  2.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关注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由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的情况决定的,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会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配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分配给其他财产或价格补偿。对于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和孩子的需求,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来源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定价。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错误,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方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产生矛盾而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对于一方有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不仅要区分是非,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应有的处罚或依法制裁,还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的机会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现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制裁。对于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再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行应当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人民法院将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结婚时间、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来源和数量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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