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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经济适用房若干问题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57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你理解吗?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大家对新《婚姻法》的规定还没有完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所以今天一定要跟着小编来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经济适用房若干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1.首先,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予以驳回;

  2.是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承认婚姻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而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地,告之内容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于解除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并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所得财产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救济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方法应为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指出的是,申请婚姻无效没有时限,除非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但若选择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审判实务)婚姻登记瑕疵情形较为复杂,法律后果各异,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件,对以下几类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应如何处理进行类型化梳理与分析: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对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是否有效提出质疑,认为对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应如何处理?只要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应向法院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这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如果一方不同意配偶的身份,首先要解决的是婚姻登记的有效性问题,这涉及到民政部门。在民事审判方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中由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冒名顶替的;

  婚姻登记中,一方或双方不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办理的,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明知是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而不持异议的,虽未亲自到场办理,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居住、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本意。该法规定,结婚不能由代理人代理,并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这是婚姻成立的基本特点。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来办理结婚登记,它所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言之,即使当事双方亲自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仍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只要确定当事人是自愿结婚,并且结婚形式已经完成,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就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

  (2)一方当事人对婚姻有异议,另一方当事人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仅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程序,而且违背当事人的婚姻意愿,被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应当予以撤销。借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所载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事实上,因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况并不少见。(1)如有结婚证上所载的当事人对结婚效力有异议,可请求民政当局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离婚,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他们的结婚登记有缺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不符合结婚证上所载的主体,从而无法判断双方是否有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其自已的诉讼请求,则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解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审理。(注:夫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3)结婚证书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只能约束在结婚证书上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其他当事人。在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登记在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获准结婚并经行政机关确认的当事人。行政部门签发的结婚证明,实际上是确立了被借用身份证件的人和夫妻之间有真实身份证件的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开公信的效力,是一种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法定机关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撤销之前,不得直接否定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此种结婚证的效力不应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5.一方用假身份证件骗取钱财,用于与对方登记结婚的目的,结婚后不久即不复存在。

  如果这样的话,对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而被驳回,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当事人提供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的,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结婚登记机关作为受骗婚姻登记的一方,其行政行为虽然已经存在,但由于存在着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这种行政行为是一种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的。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这类案件,受骗一方的救济方式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6.是指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依法应当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准予登记后,发给结婚证。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缺乏相关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不发给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给,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实际上尚未完成,法院应裁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7.婚姻登记机关对签发结婚证书的效力行使越权。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未经许可,为双方都是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未经许可,在境外或港澳地区办理婚姻登记,违反规定。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并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结婚证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8.夫妻一方因怕麻烦没有向登记机关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结婚证书的。之后两人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经查明,此结婚证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存根,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对此,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结婚证是由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果,审核登记是发放结婚证的前提,至于为何应有的审核行为没有在登记册上记载,这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结婚登记机关签发的结婚证书代表国家对结婚成立的认可,这种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条款:第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姻无效;

  1.重婚罪。

  2.有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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