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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552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婚姻条款,有很多的朋友还是很迷糊的,所以今天跟着小编来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11年7月4日第1525次会议通过)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一方当事人以婚姻关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婚姻登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致使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致使夫妻共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抚养。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给另一方当事人,赠与方当事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一方对其子女的唯一赠与,该不动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八条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则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9条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和妻子因生育与否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有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首期款项在一方名下的,离婚后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关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财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另一方可以收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2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房屋,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支付的房款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实际分割,而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在实际分割遗产之后,再提起诉讼。

  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契约,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一方所从事的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可依借款协议处理。

  第17条婚姻一方或双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四百八十七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第19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之有关司法解释,得依本解释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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