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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21年新规定离婚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618

  婚姻法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婚姻,但是有很多人不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不知道怎么去理解。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21年新规定离婚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1条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第三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致使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抚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此作出判决。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一方对其子女的唯一赠与,该不动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则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有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首期款项在一方名下的,离婚后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人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登记为物权人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机关予以补偿。

  第11条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而配偶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住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所需资金,可按债权方式处理。

  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财产,继承人之间没有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一方,并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财产后,对其提起诉讼。

  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他人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处分,离婚时可依借款协议处理。

  第17条婚姻一方或双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

  第19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之有关司法解释,得依本解释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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