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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民法典婚姻法第17条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1173

  自从婚姻法实施之后,大大的提高了人们的幸福感,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内容,更不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是理解的!所以今天跟着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民法典婚姻法第17条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薪金和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关于夫妇双方财产处置

  夫妇财产制是一种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内容,它的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一条款与《婚姻法》第l8、19条共同构成了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条款。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我国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契约,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的制度。

  夫妻共同制,是一种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它是指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并将各自的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共同共有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时,即婚姻的合法缔结标志着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第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殊财产外,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我国,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止;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即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积累所作贡献的大小、支出的多少等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所以,凡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各自的贡献多少,即使寺院因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均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同等权利。根据这一点,婚前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后夫妻分开居住或离婚诉讼期间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解本条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注意以下事项:

  1.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平等的。生产和经营收益。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不仅包括生产、经营所得,还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在公司、企业中进行投资,也有许多人依靠自己的资金或资金来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了大量资金的所有者,经营收益丰厚。企业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人独资等生产经营活动,都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其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在个体工商业、承包经营户、公司股东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投资经营者是一方还是双方,其经营收益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既是财产权利,又是人身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由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另一方专有,权利也只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出版。但知翠产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作品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或商标而获得的转让费等,不论权利人是一方还是另一方,其所得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3.承或赠予所得财产。不论继承者或受赠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注明归一方的财产为该继承者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4.其他所有财产应归共同所有。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①一方为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②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助和住房公积金;③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补偿。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①婚前个人财产自然孳息,根据物权法原则,孳息应归物权者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二是利用婚前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即夫妻共同财产。③一方婚前以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因其仅是原财产价值形态的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获得的奖品的归属问题:由于夫妻一方获得的奖品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因此其属于获奖者个人。此项奖金与一般工资收入等不同,是由于一方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而获得的,与个人的人身关系密切,此项奖金是对个人而非夫妻双方的,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归属问题:由于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因此在将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可能会对一方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比方说,现在失业或被解雇的女性普遍多于男性,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本来就比男性低,再将失业补助金分配给工作中的男性,女性离婚后很可能陷入生活保障线之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从原则上讲,被解雇的人员的福利和失业福利应该由下岗的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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