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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怎么办

来源:明君情感 2021-06-15 阅读数: 631

  随着自由婚姻的观念在逐步深化,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让你读懂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怎么办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或妻拥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同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在日常生活中是必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另一方不能拒绝或不知道任何理由来反对善意第三人,因为这是夫妻双方都理解的。

  二,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17条理解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20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2000年12月25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1.《婚姻婚姻法》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行为。

  2.《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系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且同住时间不超过一年。

  3.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第4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有效与否,应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计算。

  5.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区分对待:

  6.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7.第6条不按婚姻法律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的,应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8.第7条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利益相关者包括:

  (1)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近亲或近亲属的草根组织。

  (2)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近亲属。

  9.因亲属关系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关系,不得与他人结婚。

  10.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愈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

  11.第8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律第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之案件,对婚姻效力之审理不适用调解之规定,应依法定程序判决,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13.包括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可以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不服判决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当事人可以上诉。

  14.第10条婚姻法第11条所称「胁迫」,系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或其近亲之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其本意结婚的情形。

  15.以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

  16.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胁迫所致婚姻撤销案,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17.第12条婚姻法律第11条所定「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时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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