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关系成立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存在着狭义、广义的部分。所以今天我们一起具体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狭义上专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针对这一点,各国亲属法都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普遍效力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前一类是婚姻姓氏、同居义务、居所决定、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等;其次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等。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中国婚姻法律规定,从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其中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利、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的义务、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就是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广义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婚姻在亲属法中的效力。除了夫妻间的婚姻效力之外,还有其他效力,例如一方与另一方血亲的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被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配偶同意。其次,它涉及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问题。失踪人的配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等。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在刑法上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奸淫的犯罪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存在配偶身份等等。诉讼程序中,配偶关系是回避的理由;被告人可以由配偶作为被告,等等。根据劳工法,死者的配偶有要求抚恤金的权利等。根据国籍法,结婚登记是为了变更国籍等原因。
二,婚姻的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
结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包括人身和财产效力。结婚的人身效力,是指与婚姻关系有关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婚姻居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总体上说就是夫妻人身关系,就财产效力而言,就是随婚姻关系的个人效力而言,就法律规定而言,就是夫妻财产关系。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在财产的所有、抚养、继承等方面。
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经济供养、夫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妇财产制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是夫妻财产关系,这就体现了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普遍重视。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复杂且相对独立,本章专章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论述。